携爱犬出门请牵好“文明绳”

发布日期:2021-09-17 10:34 来源:三峡都市报

万州区犬只留检所。

近日,不少市民都在小区大门、楼道口、商场旁发现了“文明养犬”宣传贴画,目前,文明养犬的注射疫苗、依法办证、牵好狗绳、清理狗粪、制止乱吠、避让行人、承担责任、善始善始等8项要求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遵守,万州养犬人的文明素质日渐提高,但仍有少数市民存在遛犬不牵绳、放任犬只随意大小便、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遗弃犬只等行为,对群众健康、城市环境、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带来隐患、引发纠纷,产生诸多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着万州的文明形象。

昨日,记者从万州区公安局了解到,为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效能,有效助力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为提升城市品位形象再加力、再推进,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饲养犬只,请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文明养犬有规范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在城区(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乱劈柴”要遭追责

警方提醒,违反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自今年6月以来,万州公安机关持续开展街面上流浪犬的收容工作,全力消除安全隐患。治安支队、各派出所主动作为,对大街小巷游荡的流浪犬开展捕捉,防止发现伤人、扰人事件,全力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截至目前,共收容留检流浪犬20只。

接下来,万州警方将继续开展流浪犬和违规犬只的收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有力促进市民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为“万川毕汇,文明之州”增光添彩。

记者 程蕾 通讯员 冯劲博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