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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补偿不如保姆?歪楼了
发布日期:2021-02-23 10:19
来源: 光明日报
因为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网友们争了起来。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结果5万元家务补偿成为舆论的热点,部分网友认为:请一个保姆,一个月就得好几千,一个全职太太结婚几年才给5万块钱的补偿?进而一些人又发表了一通“恐婚”言论:
结婚全职太太不如去当全职保姆。
这次5万元的离婚补偿,的确也不能算多,但将离婚补偿标准套用保姆的工资,
是不是让整个讨论歪了楼?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补偿”意义何在?是法律在强化“有偿家务”吗?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意在补偿离婚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让更多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倾斜性的补偿,这是在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做出的微调,并不是“家务有偿化”, 一些网友将这样的补偿类比保姆的工资标准,这本身是不合适的,是一种歪楼。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做家务、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存在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同样有义务做家务、带娃子,也当然不存在将“家务有偿化”,甚至家务劳动债务化,这样只会撕裂家庭的根基。
在男女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的原则之下,
《民法典》做了细化的规定,这尊重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体现的是最朴素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付出多的,多补偿”,不能曲解成“家务有偿化”。
同理,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里有关“谁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就可以多分遗产”,也不能将之曲解成“扶养老人有偿化”。
有很多网友执着于5万元钱太少,低于保姆工资。其实,离婚本来就是在“分蛋糕”,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也在家庭财产的“蛋糕”之内。在本案中,法院作出5万元的补偿,法院也是综合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情况等因素,也不可能参照保姆工资标准,补偿不可能在夫妻财产之外“天上掉馅饼”。
离婚诉讼中补偿“承担更多义务一方”,体现的是对原夫妻关系中付出更多一方的照顾,体现的是《民法典》对细节公平的精细调整。
之前的《婚姻法》第40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夫妇会做出这种书面协议,这次《民法典》扩展了实质公平的适用范围,回应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期待。
要看到,这种补偿是在夫妻关系破裂的基础上做出的事后补偿,而不是家务劳动异化成保姆工作,更不是用时髦的字眼儿摧毁婚姻的基石,将婚姻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雇佣关系。当然,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要在更多的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图片: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