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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他人诈骗 男子获刑三年并遭罚

发布日期:2022-05-19 10:09 来源:新华社


近日,巫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吕磊 向存丹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巫山因缺钱,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刷卡转账的人员,对方让被告人邓某某准备一些银行账户用于转账,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办理了银行账户。同年4月29日,对方驾车来到巫山县城,在二郞庙附近与被告人邓某某见面,被告人邓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账户、手机等交给对方,由对方通过被告人邓某某的账户转款,共转入被告人邓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39.9万余元,同时对方将该账户上大部分款项转走,其中有被骗的被害人陈某某的转款6万元、郑某某的转款0.9万元、孙某某的转款3.9985万元到被告人邓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

次日,被告人邓某某再次与对方在望霞公园见面,又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账户、手机交给对方,由对方通过其账户再次转款,共转入被告人邓某某农业银行账户20.4万余元。之后,对方让被告人邓某某将当日的转款取现,被告人邓某某通过银行柜机取现金3万元、回家取现金13万元、找朋友袁某换取现金3.2万元,找亲戚张某借款1.5万元,共凑现金20余万元后交给了对方。当日有被骗的被害人沈某某的3万元到被告人邓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在转账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被告知是赌博款项。被告人邓某某获利1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