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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明确,婚假30天!

发布日期:2024-11-21 14:50 来源:九派新闻、山西日报、中国城市报

11月20日上午,山西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系列主题第十九场新闻发布会现场,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瑞兵介绍了相关工作。


“2021年9月,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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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全国已有25个省份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