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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吗?

发布日期:2024-09-06 10:17

万州手机台讯 (记者 丁靳 通讯员 杨勇)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还会承担部分费用吗?近日,万州区社保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完全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职工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还是会承担部分费用,如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该负责人还解答了部分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问题一:职工发生了工伤,单位要安排救治吗?

发生了工伤,单位要及时采取送医抢救、筹措医疗费等措施进行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题二: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要求吗?

职工发生工伤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题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全部报销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是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工伤符合“三大目录”对症合理的费用,超出范围的费用不能报销。根据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简称三大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题四: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单位要承担工伤职工的护理费吗?

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题五:单位不如实申报工伤职工的缴费工资,会承担什么后果?

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工资,否则发生了工伤要承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问题六:单位分立、合并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调整变化,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就近的镇乡(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或区社保事务中心办理参保单位合并或分立。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