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万州手机台讯 (记者 丁靳 通讯员 胡鲲鹏 文/图)建筑行业员工不幸发生工伤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近日,万州区社保事务中心相关人士就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 问题一: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的工程项目,可以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
● 问题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到哪里办,需要哪些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我区的承建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区社保事务中心办理,申报参保时提供以下资料:项目中选(中标)通知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总包、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银行开户信息;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 问题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是多少,如何缴费?
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举例: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总造价为180万元,应缴工伤保险费为180万元×0.1%=1800元。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凭缴费的完税证明,到区社保事务中心申请打印《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问题四:工程建设项目延期开工或因故停工,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有效保期?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行有效保期制。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需要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区社保事务中心提出“有效保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到区社保事务中心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特别提醒: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持施工许可证到区社保事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长有效保期的建设项目需作保费追加,追加的应缴工伤保险费按日均保费额乘以延长施工时间进行确定。
● 问题五: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分包单位怎么办理?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区社保事务中心申报办理参保成员单位新增录入。
● 问题六:如何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
新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提前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申报人员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申报方式:线上申报:登录重庆智慧人社网办大厅(网址如下),搜索“建设项目工伤人员新增”,点击“去办理”,再按页面提示办理。https://ggfw.rlsbj.cq.gov.cn/onlinehall/nethall/pc/cqzhrs/onlineoffice/index;线下申报:就近的镇乡(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区社保事务中心办理。
● 问题七:不幸发生工伤后,该如何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区社保事务中心报告。可通过网上事故伤害报告系统、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报告。申报成功后还需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交纸质工伤认定申请至区社保事务中心。
网上报告:加入QQ群673720093、456076488,通过群公告中的网址报告;电话(传真):023-58221661;联系方式:牟黎宏19132819610;兰松15870566220。
● 问题八:不幸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申请工伤认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问题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