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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纳税人可享多项税费减免

发布日期:2024-08-06 10:36

万州手机台讯 (记者 谭本政)今年入汛以来,我区部分镇乡遭遇自然灾害,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损失。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减轻负担,区税务局梳理了自然灾害发生后可享受的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因自然灾害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领域,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损失,余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相关表格,资料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扣除。

房产税方面,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契税方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级政府可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印花税方面,凡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车船税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省级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社会保险费方面,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

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较大影响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